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1174号
原告:河北鑫乘方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市路南区西电路东侧、唐胥路北侧15号。
被告:**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信息科技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市路北区东部新兴产业园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鑫乘方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信息科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鑫乘方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信息科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乘方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乘方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信息科技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志宏
书 记 员 崔玉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