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波与阳泉市建筑材料一厂、河北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02民初145号
原告武波,男,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告阳泉市建筑材料一厂。
法定代表人尚保晋,厂长。
被告河北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波与被告阳泉市建筑材料一厂、被告河北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武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