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02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阳泉市建筑材料一厂。
申请执行人河北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建筑材料一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晋03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建筑材料一厂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75958.79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78696.79元(含诉讼费1699元、执行费1039元,未含利息)。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