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波与阳泉市建筑材料一厂、河北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02民初145号 原告***,男,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告阳泉市建筑材料一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河北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阳泉市建筑材料一厂、被告河北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