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雷特科技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执23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雷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再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长春雷特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于2022年5月7日汇入申请人银行账户105518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再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取得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483元已由被执行人吉林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再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