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财保54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四家子第五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MA0Y3UK03Q 被申请人:吉林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长石公路6777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内,账号:X内的存款672624.00元。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由案外人***、***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X家园综合楼,权利证号:吉(2017)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建筑面积192.84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吉林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672624.00元,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人***、***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X家园综合楼,权利证号:吉(2017)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建筑面积192.8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388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