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2076号
原告:**学,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口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住所地:**口市银河大街206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口市水利局,住所地:**口市银河大街206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学与被告**口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口市水利局、第三人**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学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1元(已减半),由**学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