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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学、某某口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2076号 原告:**学,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口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住所地:**口市银河大街206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口市水利局,住所地:**口市银河大街206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学与被告**口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口市水利局、第三人**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学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1元(已减半),由**学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