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证保1号
申请人浙江宣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2020年6月24日,申请人浙江宣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宣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宣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宣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泉
审 判 员 李沫雨
审 判 员 刘 淼
书 记 员 张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