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等与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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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503民初1838号***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诉讼代表人:***,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诉讼代表人:***,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诉讼代表人:***,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诉讼代表人:***,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河东生活区。***诉讼代表人:***,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金堆镇向阳区。***被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金堆镇***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管***原告***等三十五人与被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维修费用每间256元,按照拆迁安置方案给付其他32名原告过渡安置费(2013年每户7000元,2014-2015年每户9800元,2016年起至搬迁结束,每户每年13720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因催要安置补偿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5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们祖遗宅基地坐落于华州区XX居XX组,我们长期在此居住。2012年被告为了确保该公司露天矿的安全生产,XX居XX组距离采矿场周边400米范围内的居民进行搬迁临时过渡安置。自2012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5日暂定两年的过渡安置费是每户每年补助7000元。两年过渡期满后,被告每户每年按14000元进行补助,至2019年3月4日均按14000元进行补助。但被告在登记搬迁临时过渡安置对象时,却将搬迁对象的我们部分居民未登记在给付搬迁临时过渡安置对象的范围之内。经我们历年信访,双方协商未果,我们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被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房屋维修费用512元、***房屋维修费用2304元、***房屋维修费用1536元。***二、被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自2013年起至搬迁结束的过渡安置费(2013年每户7000元,2014-2015年每户每年9800元,2016年起至搬迁结束,每户每年13720元)***三、被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因催要安置补偿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50000元。***上述一、二、XX社区XX组其他居民发放最后一笔过渡安置费的时间后一个月内。***案件受理费34292元,减半收取17146元,由被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