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华能电力防磨有限公司

贾超与明光市华能电力防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贾超与明光市华能电力防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0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滁民一终字第00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华能电力防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永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超。
上诉人明光市华能电力防磨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光市华能电力防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明光市华能电力防磨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明光市华能电力防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明光市华能电力防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乃康
代理审判员高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司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