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普华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初1119号
原告:普华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6号楼9层01单元(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同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亚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永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号楼1-24-12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女,博易智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普华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普华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华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华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华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章 瑾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李志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雅颖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