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安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安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龙宇峰,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安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1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安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安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姜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