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安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55号之一
原告:上海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安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龙宇峰,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安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北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姜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