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5民初986号

原告:***,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炳君,四川开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210729436。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四川开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金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71440708B。

法定代表人:周祥。

被告:***,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杜某,女,201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法定代理人:罗某,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罗某,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某、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