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25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2月21日,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四川金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县。
法定代表人:周祥。
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受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金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金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18)川1525执769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人可在协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淑君
审判员 刘振宇
审判员 赵华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