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远洋城购物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1149号
原告: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娘娘庙村东小街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侯森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远洋城购物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唐山路北区建设北路128号7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远洋城购物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