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民终4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娘娘庙村东小街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7年1月27日生,住唐山市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卫国北路**。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工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021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