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贸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万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13777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高泾公路5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野,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万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J座216室。
法定代表人:韩双立,总经理。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万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3.0元,全部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宝路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鑫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