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特300号
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天津中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北京昆仑凯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5月10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2019)京促调字第190604号调解协议书如下:
一、天津中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昆仑凯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KT-20160119-01WYB《多媒体会议室设备采购合同》于2019年5月10日解除;
二、北京昆仑凯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天津中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一百七十五万元(其中北京昆仑凯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前偿还天津中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十万元;北京昆仑凯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前偿还天津中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北京昆仑凯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前偿还天津中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六十万元;北京昆仑凯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前偿还天津中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三、若北京昆仑凯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二项中的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北京昆仑凯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在逾期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天津中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剩余全部未付款项;
四、若北京昆仑凯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二项中的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北京昆仑凯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在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支付天津中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以北京昆仑凯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北京昆仑凯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全部付清之日止);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裁定如下:
申请人天津中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昆仑凯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五月十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2019)京促调字第190604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华
书 记 员 彭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