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丽江辉映未来影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福昊,该公司董事长。
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映未来影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复华**院。
法定代表人:段大磊。
本院在执行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丽***映未来影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抵押在银行,且被执行人涉及刑事犯罪,其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也未有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刘智超
审判员  李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和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