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0743号
申请执行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临57号院北楼一层101室及二层。
法定代表人:戴福昊,董事长。
被执行人:丽江辉映未来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复华一号院。
法定代表人:段大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江辉映未来影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方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孟凯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