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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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恢437号
申请执行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福昊,董事长。
被执行人:***映未来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复华一号院。
法定代表人:段大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映未来影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押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放映设备,二拍流拍后申请人同意以68万元以物抵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方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孟凯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