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5827号
原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临57号院北楼一层101室及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8778801X。
法定代表人:戴福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该司员工。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A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571687。
法定代表人:岑利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巧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彩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