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信电器有限公司

潍坊恒信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恒信电器有限公司与***、闵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7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商初字第344-2号
原告潍坊恒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二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6717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范克军,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艳。
本院在审理潍坊恒信电器有限公司诉***、闵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15)青商初字第34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该案现未审理完毕,且冻结期限即将界满,同时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火车站支行6228480298301787875账户存款12693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冯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冀洪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