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昕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东乌珠穆沁旗双利采石场与乌兰察布市昕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25民初539号
原告:东乌珠穆沁旗双利采石场,地址:东乌珠穆沁旗阿斯达小区临街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乌兰察布市昕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建桥南路胜达开发楼2-3东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东乌珠穆沁旗双利采石场与被告乌兰察布市昕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2019年5月5日,原告东乌珠穆沁旗双利采石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乌珠穆沁旗双利采石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乌珠穆沁旗双利采石场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