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昕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昕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950号之二

原告: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胜利西路2188号1栋1-2层141室。

法定代表人:邓海涛,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乌兰察布市昕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建桥南路胜达开发楼2-3东户。

法定代表人:马继强,总经理。

原告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昕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乌兰察布市昕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年3月23日,原告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乌兰察布市昕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乌兰察布市昕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慢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