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宝鸡市江润防火门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3财保34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宝鸡市江润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326654622。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宝鸡市江润防火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陕0303财保2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江润防火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35887.0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2022年6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市江润防火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