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0-07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厦民终字第1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红,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庄宗伟、郑秀凤,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红,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宗伟、郑秀凤,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2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炳坤
代理审判员 陈 杰
代理审判员 吴春庆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黄轶君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