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思民初字第1244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22号103室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被告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红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有权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群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少锋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