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红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33-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保字第33-2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22号103室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4)思民保字第33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红价值75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其所有的房产,现因申请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申请人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红价值75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其所有的房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