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甲乙计算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1970号
原告: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22号103室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甲乙计算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顶社下社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甲乙计算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