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民初2194号
原告:山西中易天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迪,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阳城县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山西中易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中易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阳城县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中易天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中易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城县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79元,减半收取14639.5元,由原告山西中易天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素 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 素 娟
书 记 员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