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执恢280号
申请执行人:原圪龙。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阳城县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圪龙与被执行人***、***、阳城县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执行,***应执行的24159元已执行完毕。***应执行的42872元,经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司法救助,救助给原圪龙25788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522执恢2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