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原某某、某某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执恢280号 申请执行人:原圪龙。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阳城县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圪龙与被执行人***、***、阳城县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执行,***应执行的24159元已执行完毕。***应执行的42872元,经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司法救助,救助给原圪龙25788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522执恢2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