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23执368、372、377号
申请人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兴业大厦第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5995532R。
法定代表人刘兰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邓志业,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徐玉兰,女,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423民初2582号、(2019)豫1423民初1992、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返还申请人房屋。现查封被执行人侵占原告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宁陵县京城花园小区15号楼西单元8楼西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宁陵县京城花园小区15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宁陵县京城花园小区15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蔡尚鸿
审判员 吕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光辉
书记员张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