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71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亚晨,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兴业大厦第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5995532R。
法定代表人:刘兰英,职务:该公司董事。
被告:***,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彦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耿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