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义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10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恒义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16层H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兴业大厦第十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恒义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晋0110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恒义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84473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13245元由被执行人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