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6490号
原告:范某,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现羁押于河南省豫东监狱。
被告:张某1,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张某2,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与被告许某某、张某1、张某2、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范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0.7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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