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范某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民辖2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豫1403民初37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院移送管辖裁定错误。于2023年6月17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界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中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是指书面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并不以实际履行地点确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本案中,双方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原告***诉请四被告履行偿还商砼款60860元及利息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其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院以合同履行地“和美社区”位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属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裁定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3民初376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