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376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兴业大厦第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66599553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双方合同履行地“和美社区”位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亦不属于睢阳,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