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1民初2005号 申请人: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兴业大厦第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599553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雍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雍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46952.12元,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全金额1480321元),以该款项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6952.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55元,由申请人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