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02民初889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兴业大厦第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5995532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