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02民初9512号之一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绿洲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1005856991E。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兴业大厦第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5995532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诉被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后下落不明,不适宜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