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山名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

象州山名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504民初1296号
原告:象州山名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象州县象州镇城南区花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福建阳光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象州山名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州山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象州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象州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4694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向原告购买金刚板及***,双方于2015年8月21日进行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4046940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50%,余欠款日后全部付清。但被告却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
被告***未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象州山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广东龙光御海阳光项目对账单,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进行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046940元。本院对原告提供对账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核实的证据,本案事实可认定如下:
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象州山公司购买金刚板及***,2015年8月21日经对账,被告***在广东龙光御海阳光项目对账单上需方处签名确认结欠原告货款4196940元,该对账单上载明:被告****2015年6月12日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2015年8月12日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4046940元,被告***在该对账单上手写注明:“第一次8月30日前约付50%”。因被告未能按承诺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金刚板及***,被告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046940元,有被告***指印的对账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4046940元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偿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及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7月7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象州山名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0469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6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被告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7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注释:
一、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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