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润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润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辖终492号
上诉人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润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7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非适用专属管辖原则。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至珠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或向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纠纷应向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且案涉标的所涉的具体合同决策、签订、日常联系等均在二原审被告所在地。因此,本案由上诉人所在地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合。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以与原审被告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生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原审被告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并提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作为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的《铜山华润电力有限公司燃料验收智能化管控楼土建施工安全协议》等证据材料,故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张 雷
书记员  郭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