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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2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九塘南路邻里中心1号楼305室,组织机构代码:668479509。
法定代表人:苗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赵慧,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敉,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正大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海通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732103785。
法定代表人:陆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正大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慈溪市正大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1223200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254.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4632元。现本院已受理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慈溪市正大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82执2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寿森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