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肯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肯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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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2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九塘南路邻里中心1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68479509Q。
法定代表人:苗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浒崇公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34717T。
法定代表人:陆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新螺头村联碶路19-21号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5793461496。
法定代表人:陆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陆庆华,男,1970年09月28日出生,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曙红,女,1971年0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黄曙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105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黄曙红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25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927.5元、申请执行费38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黄曙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黄曙红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黄曙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黄曙红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黄曙红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至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黄曙红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财产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陆庆华名下无有价证券,无房地产、无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曙红名下无有价证券,无房地产、无股权登记信息、无支付宝开户信息。现查明:(1)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及黄曙红名下号牌分别为×××、×××、×××及×××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2)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黄曙红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且他案首轮冻结,暂未予以划拨。(3)对被执行人陆庆华、黄曙红的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本院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北门村1号楼、2号楼、3号楼的房屋已依法拍卖,得款52007900元。截至2021年11月15日,本案案件受理费927.5元、申请执行费3833元已从执得款项中扣除,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受偿43662元,余款尚未受偿,其余被执行人尚应承担判决所规定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黄曙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分别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黄曙红作出罚款50000元及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黄曙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推送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建明。
综上,被执行人慈溪市大申进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申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庆华、黄曙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29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红伟
审判员施珊杉
审判员徐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邹宇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