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5009号
原告:***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1号楼三层3-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50976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綦公路西首长城创新港B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C4G02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