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四地质队与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04民初421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四地质队。住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505750P。
法定代表人:卢光辉,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瑶,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住所:广西桂林市翠竹路南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98673594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四地质队与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20日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四地质队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四地质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6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四地质队自行负担。
审判员廖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