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

某某与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29民初22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委托代理人:阳敦曙,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翠竹路南一巷6号。
法定代表人:***,该总队总队长。
委托代理人:付亚春,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副总队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