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4民初3298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信息港西路8号院G2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薄今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9号一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福昌,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与被告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立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移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刘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百立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移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百立丰公司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6228982.33元;2.百立丰公司赔偿因交付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给中国移动造成的损失5186288.719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移动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百立丰公司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5697847.48元;2.百立丰公司赔偿因交付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给中国移动造成的损失3645063.7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日,中国移动与百立丰公司签订《自有品牌国际手机产品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K3合同》),约定百立丰公司作为委托加工厂商为中国移动提供K3手机的研发、生产和售后服务,随后双方于2019年3月12日和2019年7月25日签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合同补充协议-【K3】-1》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合同补充协议-【K3】-百立丰-2》,对手机价格和账期进行了约定。
2019年2月22日,中国移动与百立丰公司签订《自有品牌国际手机产品合作框架协议(合同编号CMDC-2019-1267-YF-18)》(以下简称《K3法电版合同》),约定百立丰公司作为委托加工厂商为中国移动提供K3法电版手机的研发、生产和售后服务。随后双方于2019年3月12日和2019年5月29日签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合同补充协议-【K3法电版】-1》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合同补充协议-【K3法电版】-2》对手机价格和账期进行了约定。
2018年9月14日,中国移动和百立丰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合同》(合同编号CMDC-2018-11260-YF-224,以下简称《Z1合同1》);2019年4月9日,中国移动和百立丰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合同》(合同编号CMDC-2019-3057-YF-61,以下简称《Z1合同2》),约定百立丰公司作为委托加工厂商为中国移动提供Z1手机的研发、生产和售后服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国移动陆续向百立丰公司下达订单由百立丰公司进行生产供货。在《K3合同》项下,百立丰公司生产的手机均向中国移动下游客户MTN集团及其所属公司供货,订单数量195706台,实际供货149650台,历次供货出现逾期现象。在《K3法电版合同》项下,百立丰公司生产的手机均向中国移动下游客户Orange及其所属公司供货,订单数量161463台,实际供货33543台,部分供货出现逾期。在《Z1合同1》与《Z1合同2》项下,百立丰公司生产的手机均向中国移动下游客户辛姆巴科公司供货,订单数量10120台,实际供货10120台。
百立丰公司生产的手机向下游客户供货后,陆续反映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中国移动予以维修、退货、提供备机等。中国移动立即将相关问题向百立丰公司进行反馈,要求百立丰公司就手机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退货或者提供备机,但百立丰公司未按要求予以妥善解决。
根据双方签订的数份合同,如新交付手机投放市场时间延期超过一周,百立丰公司应支付最大金额为第一个月内所订购交付物价值5%的违约金。在交付物上市后,如后续交付物未在约定交付日期交付或者交付物不合格,则每延期一天,违约金为未交付订单价值的0.5%,最大不超过订单金额20%。百立丰公司逾期交付手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签订的数份合同,如特定批次交货(数量大于1000台)的移动终端有1.2%以上出现同一故障的质量问题或综合故障率超过3%,则此质量问题将被视为批量事故,对于批量事故,根据合同约定,中国移动应书面向百立丰公司反映,如经确认并认定此批量不良确实由于百立丰公司单方面原因导致,则由百立丰公司负责召回该批货物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被告百立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3日,甲方中国移动与乙方百立丰公司签订《K3合同》;2019年2月22日,甲方中国移动与乙方百立丰公司签订《K3合同法电版》,两份合同均约定,甲方通过书面订单形式向乙方采购产品,乙方保证产品的交付日期,并负责物流及交付相关事宜;如因乙方原因,致使交付延期超过三日,甲方有权就该延期交付收取违约赔偿金;如新交付物投放市场时间延期超过一周,除非该延期仅由甲方原因造成,则乙方向甲方支付最大金额为第一个月内所订购交付物价值5%的违约赔偿金;交付物上市后,如后续交付物未在约定交付日期交付或交付的交付物不合格,甲方可新规定交付日期,且每延期一天,乙方均应向甲方支付一笔违约金,价值等于未交付物订单价值的0.5%,最大不超过20%。
2018年9月14日,中国移动和百立丰公司签署《Z1合同1》,2019年4月9日,中国移动和百立丰公司签署《Z1合同2》;两份合同均约定,百立丰公司作为委托加工厂商为中国移动提供Z1手机的研发、生产和售后服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国移动陆续向百立丰公司下达订单由百立丰公司进行生产供货。在《K3合同》项下,百立丰公司生产的手机均向中国移动下游客户MTN集团及其所属公司供货,订单数量195706台,实际供货149650台。中国移动提交了逾期交货明细表,经本院核对中国移动发送的订单以及百立丰公司实际发货情况,本院对于中国移动提交的逾期交货明细表予以确认。
百立丰公司根据中国移动的指示向下游客户供货后,所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中国移动因向下游客户履行赔偿义务而遭受损失共计3645063.7元。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故本案仍适用案件事实发生时的法律。
本案中,中国移动与百立丰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应予认定合同有效。百立丰公司的供货存在逾期现象,中国移动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逾期超过三日的,每逾期一日,百立丰公司应支付交付物订单价值0.5%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大不超过20%。对于百立丰公司的逾期情况,存在四种情形,第一种为逾期不超过三日的,根据合同约定,百立丰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第二种为逾期超过三日但完成供货的,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供货金额的日0.5%,该计算标准相当于年利率182.5%,本院认为,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根据公平原则,本院予以调整,调整为供货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第三种情形为逾期且至今未供货的,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供货金额的20%,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第四种情形为首单逾期的,按照首单总货值的5%,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计算标准,百立丰公司应支付中国移动逾期供货违约金4184894.41元。因百立丰公司的供货存在质量问题,中国移动因履行向下游客户的赔偿义务而遭受损失共计3645063.7元,该笔款项应当由百立丰公司进行赔偿。
百立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共计4184894.41元;
二、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损失3645063.7元;
三、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7720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负担10590元,已交纳;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6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筠韬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金 鑫